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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 ▎長照診斷證明時間 期限彈性放寬至109.6.30日前取得

21 May 2020
2020-May-21

轉錄自:衛生福利部

                                                   

配合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

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首年實施,為保障民眾權益,

故同步放寬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

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

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提醒民眾申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於今(109)年5月報稅時應備妥之證明文件如下:​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者:
(1)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

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檢附於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由於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有一定的觀察期間,

故提醒有需求之民眾,請儘早至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或1966專線諮詢,

或可上網搜尋長照扣除額專區 (https://1966.gov.tw/LTC/lp-4639-201.html)。

 

2020-05-21
附件檔案:1590027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