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法令 ▎配合同婚修法 移工雇主改用這些稱謂代之
09
Sep
2019
2019-Sep-09
轉錄自:UDN新聞網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同婚規定,勞動部配合修正聘雇外勞辦法,
其中有關申請外籍幫傭及看護工雇主資格,將「一親等姻親」字眼刪除,
因為同婚沒有姻親,所以改用「配偶之父母、祖父母之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父母」等民俗稱謂。
另外,配合長照法的長照機構型態,修法將「依長照法設立的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納入可以聘僱外勞對象,修正案已生效。
勞動部表示,原本擔任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的雇主資格中,
「一親等姻親」涵蓋因結婚產生的姻親關係,如媳婦、女婿、公公、婆婆、繼父、繼母等關係,
但此次同婚並未修改民法,因此無法採用民法「姻親」概念,
因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
刪除其中「一親等姻親」,改用「配偶之父母、繼父母、繼子女或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等民俗稱謂。
此外,目前法令只規定養護中心、安養機構、護理之家等機構可以聘僱外籍看護工,長照法通過後,
可以設立的住宿型服務機構也有外籍看護工需求,因此此次也一併將依長期照顧法設立的
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納入聘僱外籍看護工適用對象。
勞動部表示,一般養護機構以容留人數計算可聘僱外籍看護工比率,每三人可聘一個外籍看護工;
長照法設立的住宿式服務類機構則以床數計算,每五床可聘一位外籍看護工。
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