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依越南勞動部政策,雇主採遞補方式引進,
遞補函時間須為6個月以上,且註明可展延,該處才可受理。
越移工工作時間包含展延,最長為1年6個月。不過對於雇主是否辦理展延,
越辦處指出,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強制,
移工期滿後雇主如有繼續聘僱的需求,才須辦理。
依據越南勞動部規定,國外仲介所負擔的仲介費及服務費,以越籍移工一個月的薪資為收費標準。
越辦處勞工管理組長阮伯海表示,國外收費原則上由越籍移工與國外仲介自行合意,
前述收費標準末適用於遞補來台的越籍移工。
勞委會表示,今年是先試辦,因此如被抽驗的家庭外籍看護工CPR心肺復甦術技能檢測沒通過,
將會以書面發函通知該看護工的雇主,告知其所聘僱看護工未通過檢測,同時會提供雇主相關訓練課程資訊,
建議雇主安排其家庭看護工參加訓練。至於未通過的家庭看護工不會有任何權益受損,仍可在台工作,
代為引進的台灣仲介也不會有任何罰則。
答: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應於14日內、 將所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 1 )聘僱許可經撤銷或聘僱之外國人辦理出境。
( 2 )外國人依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
( 3 )外國人健檢合格,但雇主未依期限辦理核備,而取得不予核備函者。
( 4 )申請聘僱許可經駁回者。
( 5 )申請外籍幫傭居留證經駁回或外僑居留證經撤銷者。
雇主應於前項外國人出境後七日內,檢具出境外國人之名冊及離境證明文件,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衛生局,並副知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內政部警政署,
並由仲介公司辦理遞補之手續。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外籍移工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4. 受益人在國外未便來台領取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即親屬關係證明),
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委託代 領轉發。
亦可匯入受益人金融機構帳戶,惟該帳戶亦需經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在聘僱移工條件消失後,即可辦理,辦理時機如下:
1. 移工逃跑
2. 移工出境(不回來或渡假沒有回來)
3. 移工轉出
4. 移工死亡
親愛的雇主,請在您的移工投保條件消失後,三日內自行轉出(退保),
以免健保局不斷寄出繳費通知單給您!
1.未依規定繳交就業安定費
2.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4.未依規定替所聘之外國人辦理體檢
5.申請文件有不實者〈如醫院診斷證明書〉
6.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7.私下轉換所聘僱之外勞
8.受照顧人往生,而不具其他聘僱資格者
投保單位應於外籍移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自加保申報表送達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但投保單位如未於外籍移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除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外,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移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方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者,
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
且外籍移工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意即行蹤不明之外籍移工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重新招募依規定係指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以下稱看護工)尚未出國或尚未轉出時提出的申請稱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