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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類移工

 

  申請資格說明  

為配合目前國內監護人力供需失衡現象,家庭或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為照顧植物人,重度殘障者 或其他癱瘓者,得專案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申請外籍看護所需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說明:申請人與受看護人戶籍地址不同時,請各自準備乙份)

二、申請人及受看護人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申請人須與受看護人關係在三等親內)

三、殘障手冊影本乙份或醫院診斷證明正本乙份

  (醫院診斷證明有效期為證明開立日起算60天)

 

注意事項:

一、戶口名簿若無法看出申請人及受看護人之關係時,須另檢附相關人證明文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可用戶籍謄本正本代替。

  【例1:侄子(女)欲申請伯叔、姑姑,則另須檢附父母親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例2: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的關係,則另須檢附父母親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開立診斷書注意事項:

 

一、至醫院須攜帶以下文件

 

      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健保卡、二吋相片兩張

二、其他說明

      A.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顧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B.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C.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者失能)。

      D.請醫師一定要簽名並蓋章,所有醫師勾選處需加蓋醫師戳章及院長章。

 

巴氏量表合格分數:

申請人資格: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子女、孫子女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叔侄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

 

外籍看護申請效期:

依本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雇主應於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申請資格說明  

基於當前社會發展需要,家中有三歲以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申請點數達十六點以上者可專案受理申請外籍家庭幫傭;另為鼓勵外商來台投資,外商來台投資金額或公司上年度在台營業額達一定數額之外籍總經理或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或該等人員上年度在台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專案申請外籍幫傭。

 

  申請外籍幫傭所需文件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說明:(1)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要相同
              (2)申請人資格:1.被照顧人直系卑
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2.被照顧人人父母
                                       3.被照顧人之一等姻親,如媳婦、女婿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注意事項:

  A. 戶口名簿若無法看出申請人及受看護人之關係時,須另檢附相關人之證明文件。

  B. 戶口名簿影本可用戶籍謄本正本代替。

【例1:曾祖父母曾孫子女的關係,則另須檢附父母親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例2:兒媳婦公公的關係,則另須檢附兒媳婦之配偶身分證或同戶籍戶口名簿】


特別注意事項:

一、資格要符合下列之一

  1.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2.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3.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且累積點數達16點(含)以上者:

二、年齡之判定已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三、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設在同一處,亦即須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四、初生嬰兒須完成戶口登記使得列入點數計算。

 

以下條件二者之一符合者,可有資格申請:

 A.有年齡3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

 B.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顧總經理以上之外籍人員,若有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註、上述文件、資格皆以申請當下之中央政府與地方機關單位

  如勞動部、工業局...等最新公告為主。